-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月20日台教體署設(三)字第1110003330號書函辦理。
-
本次會議已於111年1月13日下午2時整假體育聯合辦公大樓1樓會議室由設施組 許馨文 組長主持召開完畢。
-
本案出席人員:張委員芬芬、黃委員宏斌、謝委員天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黃靚澖科長、體育署運動設施組黃專門委員幸玉、鄒科長艾紋、葉副研究員雪鳳、許科員雅慧、劉竺威、運動產業及計畫組張儒民、簡瑜萱,本會楊崇志副理事長、鍾文貴秘書長、陳連淦秘書。
-
本次會議由楊副理事長簡報後,討論有關「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六條、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及相關資料,決議如下:
(一)請協進會檢視修正下列資料:
-
各球場委託經營國有土地之訂約權利金、經營權利金金額資料,應參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之資料。(如附件)
-
各球場對競技運動的貢獻、培訓選手、創造觀光人口等資料,應以质化、量化方式具體呈現,並予以分析。(草擬如附件)
(二)本次會議係研議予以高爾夫球場業者委託經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優惠,其餘民間運動場館暫不納入優惠範圍。
(三)有關高爾夫球場委託經營國有土地,研議朝免收訂約權利金方向辦理,惟協進會後續所提成本分析及各球場辦理公益等資料,倘不足以作為給予免收訂約權利金優惠之立論基礎,本案則參照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39條之1體例方式辦理。
-
奉核後,依決議事項修訂彙整後另案陳報體育署,並管制後續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