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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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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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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依本法規定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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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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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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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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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
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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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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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前項第二款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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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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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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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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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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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 (市) 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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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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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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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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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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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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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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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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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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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得免用娛樂票。
前項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驗印者,按照工本費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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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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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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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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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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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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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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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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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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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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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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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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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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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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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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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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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本法擬訂,送財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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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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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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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項目 |
條件 |
價格 |
來賓 |
平日 |
個人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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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
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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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訂 |
1,980 |
VIP |
會員同組、經理、球隊 |
1,830 |
早球(9:30前) |
個人、球隊 |
1,755 |
球場日(星期二) |
個人、球隊 |
1,755 |
尊榮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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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 |
假日 |
個人 |
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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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
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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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訂 |
2,220 |
VIP |
會員同組、經理、球隊 |
2,030 |
尊榮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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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
會員 |
平、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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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 |
平日 |
來賓單人擊球:租車費加330元桿弟加270元合計600元。 |
會員單人擊球:租車費加160元桿弟加270元合計430元。(五人座) |
會員單人擊球:租車費加60元桿弟加270元合計330元。(二人座) |
球隊優惠:球隊20人以上優待2人尊榮會員價,每超過10人再增加1人優待尊榮會員價,另訂餐每桌贈送一張尊榮會員券。 |
桿弟費:未滿9洞桿弟費以9洞計價,超過9洞未滿18洞桿弟費全價。 |
果嶺費及球車費:未滿9洞收9洞費用,未滿18洞收18洞全價。 |
桿弟費 |
一對一 |
740 |
二對三 |
470 |
來賓假日
租車費 |
1人1車(5人座) |
1,200 |
一對二 |
470 |
二對四 |
470 |
2人1車(5人座) |
470 |
一對三 |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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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1車(5人座) |
330 |
一對四 |
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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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1車(5人座) |
330 |
來賓加圈 |
9洞 |
果嶺費3折 |
加桿弟費、租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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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假日
租車費 |
1人1車(5人座) |
220 |
18洞以上 |
果嶺費3折 |
加桿弟費、租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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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1車(5人座)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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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 |
高球日 |
早球 |
會員 |
一般來賓 |
球隊 |
平日 |
2,000 |
x |
980 |
75 |
2,000 |
7折:2,270元
8折:2,470元 |
合 計
含桿弟服務費 |
2,870 |
x |
1,850 |
935 |
2,870 |
假日 |
2,600 |
x |
x |
75 |
2,600 |
7折:2,270元
8折:2,470元 |
合 計
含桿弟服務費 |
3,470 |
x |
x |
935 |
3,470 |
優惠內容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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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9:00前開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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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以上價格均以4客1桿計價。
2.球隊無訂桌8折優待;訂桌7折優待 |
球場開放時段-預約辦法
夏令時間:05:00~19:30
冬令時間:06:00~18:30
擊球請先約預,球隊請於15天前預約。如欲取消,請務必來電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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