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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3
協進會與廠商辦理相關研習活動合作型態、權利義務及贊助等級說明
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與廠商辦理相關研習活動合作型態、權利義務及贊助等級說明 一、 依據:本會108年07月22日第12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決議。 二、 生效日期:108年07月23日起生效。 本會與廠商相關研習合作型態、權利義務及贊助等級一覽表 型態 等級 (金額) 相關權益 廠商邀請本會擔任指導或協辦相關研習之方案 金質 8萬 (1)協助行文各球場及相關單位,宣傳相關研習計畫,並鼓勵球場派員參加。 (2)本會官網、FB粉絲團及本會LINE群組宣傳相關研習計畫。 (3)擔任該項研習之合作夥伴,由理事長或幹部親自出席開幕並發表祝賀詞。 (4)贈送褒揚獎狀。 (5)本會官網、FB粉絲團及本會LINE群組宣傳相關研習成果。 (6)秘書處派代表全程參加研習。 (7)本會官網接受該廠商連結,辦理活動前宣傳該研習及持續行銷該公司相關產品與成果,時間為期一年。 銀質 5萬 (1)協助行文各高爾夫球場,宣傳相關研習計畫,並鼓勵會員球場派員參加。 (2)本會官網、FB粉絲
2019-6-19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108.6.19修正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改字第108500017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業務,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經營,指委託機關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受託人經營, 由受託人支付委託機關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並自負經營盈虧。 前項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另有 計收基準或優惠規定者,依其規定計收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主辦機 關;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為委託機關。 四、本要點所稱受託人,指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 前項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 所;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但委託經營期間 在一年以下者,得由適當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 法人團體受託經營。
2019-5-30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08.5.30修正生效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PDF 附表一之一: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表.PDF 附表一之二:海域用地區位許可申請書.PDF 附表一之三:海域用地區位許可審議流程.PDF 附表二: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計畫一併申請案件之審議流程圖.PDF 附表二之一:先辦理使用分區再辦理使用地變更計畫許可案件之審議流程圖.PDF 附表二之二:應申請變更開發計畫或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備查認定原則表.PDF 附表三: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PDF 附表四: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PDF 附表五: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PDF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 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第 3 條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
2017-11-29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106.11.29修正生效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 1 條 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積極提升競爭力 與國際接軌,並為國人建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運動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有較本條例更有利者, 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運動事業,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體育團體,指以體育推展為宗旨,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組織。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 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 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 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 四、運動表演業。 五、運動旅遊業。 六、電子競技業。 七、運動博弈業。 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 九、運動場
2017-7-7
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106年7月7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60019923號公告修正
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https://www.ey.gov.tw/Page/AABD2F12D8A6D561/9d250c4b-a272-44fd-8fbc-ce76b833e988 106年7月7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60019923號公告修正 契約簽訂前,至少應有五日之審閱期間。 籌設中之高爾夫球場不可招募會員,亦不得使用本契約書。 第一條、立契約人 參加會員者:○○○(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會員為未成年人) 招募會員者:經營主體○○○ (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乙方經營之高爾夫球場係依法令,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在案者,其基本資料為: 一、球場名稱:○○○ 二、經營主體:○○○ 負責人:○○○ 三、經營球場之權源:○○○ 四、球場所在地:○○○ 五、球場面積:○○○公頃 球洞數:○○○洞 六、土地權屬及建物權屬(如附表一) 七、籌設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八、開放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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