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第13屆第2次理監事
聯席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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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時間:109年11月9日(星期一)15:3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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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皇家高爾夫球場(苗栗縣頭屋鄉明德村一鄰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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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蘇慶琅 理事長 紀錄:陳連淦 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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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理事應到35人實到19人。監事應到11人實到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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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會議(含第12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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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報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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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提案:
案由一、本會109年1~9月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現金出納表、基金收支表、110年收支預算表,提請審議通過。
提案單位:秘書處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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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至9月份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現金出納表、基金收支表(請參考會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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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收支預算表(請參考會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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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陳監事召集人執行查核完畢,並經第13屆第1次諮詢委員會議通過,擬於本理事會提出審核報告並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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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審議通過後,需報內政部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本會110年工作計畫暨預定行程表,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秘書處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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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工作計畫暨預定行程表(請參考會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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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大會:1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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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會議:1年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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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博覽會:1年1次,每次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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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務、會館研習:1年1次,每次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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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盃高爾夫聯誼賽:1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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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參訪:出國1次(視實際需要得增加1次)、國內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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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聯誼會議:北中南區1季1次,全國1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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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業經第13屆第1次諮詢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三、理事謝吉昌(台豐球場協理)及理事黃國倫(北海球場總經理)離職遞補案,提請追認。
提案單位:秘書處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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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謝吉昌 (台豐球場協理) 及理事黃國倫(北海球場總經理)因故離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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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章程第15條規定,遇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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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13屆理監事選舉得票數順序,由李清國(台北球場總經理)及胡久堤(斑芝花球場副理)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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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業經第13屆第1次諮詢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四、提升高爾夫參與人口,研討推動高爾夫戶內外智慧高爾夫運
動的新生活型態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秘書處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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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估台灣48歲以下的球友人口有斷層現象,加上少子化造成總打球人數減少,將造成高爾夫球場經營的衝擊。因應之道首在設法增加新手擊球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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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高爾夫產業急劇變化及因應科技智能導入生活化之趨勢,建議以人為本創新開發智能高爾夫,規劃以「模擬實境」、「數據教學」、「遠距運用」為核心,使高爾夫運動不受地域、天候影響下更具「便利」、「安全」、「健康」「趣味」、「聯誼」、「視覺」、「舒適」及「永續性」的生活空間,創造嶄新的相關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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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構想,引進或開發智能高爾夫模擬、遠端教學設備,於學校、練習場、運動中心等交通方便之室內空間為原則,開設室內練習場,初期以結合基層扎根學校體育課程及縣市運動中心建置為先;後續可擴大高爾夫球場、戶外練習場租賃各地室內空間辦理,達遍地開花,引導運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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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訪視練習場、晤談教練、產業、學界,目前請師範大學相子元教授先行構思研擬,後建議提案相關單位,納編專家編成專案小組研討確認可行方案並編列預算有效執行,期在智能運動趨勢下,帶動台灣高爾夫大眾化及相關產業另一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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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業經第13屆第1次諮詢委員會議審議,並建議授權政策委員會進一步規劃執行。
決議: 照案通過。
案由五:本會與「羅開高爾夫頻道」2021年合作宣傳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秘書處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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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原委託羅開進行形象宣傳,期間自109年2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止;費用50萬元(含稅),建議檢討是否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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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羅開公司陳報計畫,本合作案擬延續109年持續宣傳7大主題內容:1.娛樂稅、2.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3.土地活化及委營案、4.產官學名人會談、5.基層扎根、6. 協進會活動報導及整體形象提升、7.高爾夫觀光。另建議可增加「高球未來人口開發」、「智能高爾夫」、「熟齡球友」等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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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開」公司報價:(企劃案請參考會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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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一年100萬元(未稅),60篇問題題庫報導+36則影音新聞及【樂在其中】節目,平均每月5篇文字報導以及3則影音新聞及【樂在其中】節目,採訪拍攝地點從北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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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簡版一年60萬元(未稅),50篇問題題庫報導+15則影音新聞,平均每月4篇文字報導以及1-2則影音新聞,採訪拍攝地點以北部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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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業經第13屆第1次諮詢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援例委請揚昇球場黃美蘭總經理與「羅開」洽談合理價錢。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有關消費者申訴球場消費爭議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理事吳宏柱(彰化球場)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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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彰化球場數日前遇一消費者,因球場辦理活動,致該球友無法依洞序順利完成擊球,雖經同意跳洞及重複部分球洞,卻仍於消費後,狀告當地政府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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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其他球場肇生類案,建議統一做法,提供各球場參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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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屬契約關係,修改跳洞擊球均經双方同意,且仍打足18洞,勞務並無短少;另重複打3個洞,亦經合意;故契約仍屬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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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球場檢視「高爾夫球場擊球規約」,確實公布宣教與運用,以減少類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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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後再有類案,請回報各區聯誼會因應及協處。